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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 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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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