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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條

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每日至少應巡視感訓處所一次,並得定時約見受感訓處 分人,探求感訓處分效果,將有關資料設簿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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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