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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之檢疫,得對應施檢疫物予以標識後放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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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