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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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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