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第5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第36條輸出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檢疫,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並核發…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條例所稱防治,包括預防、防疫及檢疫事項。第4條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第6條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直轄市或…第7條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第9條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第10條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第10-1條依本法施行防疫、檢疫時,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2條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第11條(刪除)
← 第4條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