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7條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7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應由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填具申請書,依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與提供附件一所定樣品及資料。但申請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者,免提供樣品,並免經檢驗程序。 前項申請之動物用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提出申請: 一、相同藥品有二種以上劑型。 二、相同劑型有二種以上之製劑濃度或單位含量。 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發給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