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第21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分裝動物用藥品。但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於分裝前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由經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執行分裝。 二、以原廠牌販賣。 三、標籤、仿單除依
第十二條之二
規定記載外,並應記載負責分裝者之名稱、地址。 四、黏貼分裝標誌封緘。 前項但書之分裝,應由直轄巿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