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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3條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 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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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