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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3條

輸入自用原料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檢查及評定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 二、二年內未曾違法轉讓或轉售自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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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