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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三、該批自用原料之檢驗規格、檢驗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檢驗成績書應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批號、批量、檢驗日期,並經簽章核定。 四、迄申請日止之該自用原料庫存報表。但首次申請者,免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由受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者,應另檢附委託者當批授權之委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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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