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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5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應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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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自用原料,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製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製劑、成藥所需之原料藥。第3條輸入自用原料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檢查及評定符…第4條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貨…第6條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置簿冊,逐批記錄輸入自用原料之品名、輸入日期、使用數量、銷毀數量等資料,…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輸入自用原料使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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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