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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前,運送人員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動物運送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者,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辦理證書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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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