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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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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9條
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 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 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 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 五、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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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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