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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 第3條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運送:指動物自裝載、運輸途中至卸載之過程。 二、運輸工具:指用於運送動物之車、船及航空器。 三、容器:指用於裝載動物之箱、盒、籠子、載台或貨櫃。 四、運送工具:指運輸工具及容器。 五、墊料:指舖於容器上之砂、木屑、碎紙或其他可供防滑、吸震、絕緣或吸收排泄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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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動物之國際運送,應另依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之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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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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