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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1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應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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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