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產擔保交易法 › 第26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26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