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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1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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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