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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7條

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對於信託占有之信託人及受託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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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