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77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7條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勞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其保全之請求,以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之民事爭議事件之請求為限。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代替釋明之裁決,以聲請保全之請求經裁決決定之部分為限。 勞工所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於法院作成裁定前,提出裁決決定書者,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提起抗告後始提出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保全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78條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第79條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聲請,就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經釋明提供擔…第80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者,亦有適用。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聲請…第81條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
← 第76條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7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