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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77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7條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本法
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勞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其保全之請求,以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之民事爭議事件之請求為限。 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所定代替釋明之裁決,以聲請保全之請求經裁決決定之部分為限。 勞工所為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之聲請,於法院作成裁定前,提出裁決決定書者,適用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其提起抗告後始提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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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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