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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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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
勞工為本法
第五十條
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 法院依本法
第五十條
規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為限。 勞工與雇主依本法
第五十條
規定所同意之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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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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