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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一句話看懂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規範雇主或勞工委任律師的酬金計算方式與支付標準,目的是確保勞工或雇主在勞動訴訟中獲得適當的法律援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0-2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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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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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 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工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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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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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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