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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第4條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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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第3條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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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