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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 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工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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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