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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20條

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法院遴聘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關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勞動調解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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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