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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第78條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童工、女工」的其他條文

第44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第46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第49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第52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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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