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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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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51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童工、女工」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
第45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
第46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第52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
← 第50條
看 勞動基準法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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