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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19條

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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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