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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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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投資受檢事業單位達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二、…第3條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雇主、工會或其他從業人員得於檢查結果通知書送…第4條第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第5條第三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員適用之。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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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