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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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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