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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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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