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檢查法 › 第37條

勞動檢查法 第37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勞動檢查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