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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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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