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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應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收支營運表,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應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報告及第五條第一項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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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第3條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載明符合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章程所定業務之工作事項,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一…第4條工作報告應載明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二。第5條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一、收支營運表。二、現金流量表。三、淨值變動表。四、資產負債表。五、財產…第6條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及內容,準用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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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