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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規範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組織、任務和權責,目的是有效推動勞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研究工作,以保護勞工健康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1-2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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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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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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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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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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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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