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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第1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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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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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