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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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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所設下列組、室、館:一、勞動市場研究組。二、勞動關係研究組。三、職業安全研究組。四、職業衛…第5條勞動市場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產業之研究。二、產品市場之研究。三、勞動經濟之分析。四、就業…第6條勞動關係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僱傭關係之研究。二、勞資關係之研究。三、職場平權之研究。四、…第7條職業安全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安全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二、職場安全檢查技術及安全管理…第8條職業衛生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衛生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二、職場衛生檢查技術之研究。三…第9條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場有害物管理之研究。二、職場有害物採樣分析技術之研究。…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第12條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第13條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科技發展計畫之管理考核。二、人員出國、研習及考…第15條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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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