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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
› 第11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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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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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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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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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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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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