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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第9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醫療給付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護補助與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三、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業務之審核。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審核。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業務之辦理。 七、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給付追償業務之規劃、研擬及辦理。 八、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補助預算編列。 九、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津貼及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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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