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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二、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 六、勞工健康促進、職業病調查與鑑定、職業傷病防治之推動及管理。 七、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之推動、監督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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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十七人,不納…第6條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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