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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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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二、勞動檢查…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十七人,不納…第6條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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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