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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測定及分析等業務之機構。 二、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三、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四、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五、作業環境監測暴露評估(以下簡稱暴露評估):指運用採樣策略及統計方法,分析作業環境監測數據,並與容許暴露標準比較,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之評估。 六、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七、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期間內,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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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