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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職業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接受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職業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接受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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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