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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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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