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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54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一 節 通則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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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第69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
第78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符合本…
第94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43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
第44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
第45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
第46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失蹤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被…
第47條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於被保險人死亡宣告被撤銷,並…
第48條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
第49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
第49-1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
第50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
第51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第52條
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
第53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
第54-1條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
第55條
保險給付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第53條
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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