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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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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