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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自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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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