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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被保險人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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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9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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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