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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62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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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
第82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
第99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9條
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
第60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第61條
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
第63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
第64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
第65條
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二次而…
第66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公保病房,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病房。
第67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
← 第61條
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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