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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67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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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9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9條
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
第60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第61條
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
第62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
第63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
第64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
第65條
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二次而…
第66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公保病房,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病房。
← 第66條
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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