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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3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在學之認定,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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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